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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2 14:10: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业务精干的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足球比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监管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二章调配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动均由区人社部门统筹计划安排,在调入单位有岗位和编制额内,按人事、编制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借调工作人员。如完成突击性工作任务需借调工作人员,需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其本人的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继续由原单位管理,任务完成后应及时退回原单位。否则,组织、人社部门对借调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工作人员借出区外工作,确需要借出区外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区委、政府机关分管的领导同意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其财拨工资一年内照发,一年以上开始停拨财政工资,年度考核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借用单位写出的书面鉴定情况而定。借出人员不报告的,其年度考核不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考核和培训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公务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并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级、撤职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五章请假和考勤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时令规定遵守上、下班时间。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须本人提前向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向分管战线领导请假;3天以上向主要领导请假。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勤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勤一天处理。外出工作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每次记旷勤半天。

第二十九条考勤结果作为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或旷勤达2天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以上,或旷勤达2天以上,责令作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累计旷勤达10天以上20天以内,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累计旷勤达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对于本年度内考核不能达到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兑现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和目标考核奖金。

(三)旷勤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各单位(部门)所属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上述要求进行日常考核,并填写《工作人员考核记录薄》,年末统一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休假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当年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可享受婚假、产假(看护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其假期及相关待遇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产假增加15天。

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二)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已婚工作人员四年给一次假,假期20天。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岳父母死亡后,工作人员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为1—3天。外地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五)病假

1、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第三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工作义务,不遵守工作人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愿在单位工作或其他原因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辞职,但必须到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依(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其职称不得与工资挂钩,其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或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勤人员一律按现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病休或请长病假,必须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经单位同意,并按其管理权限报区人社局复核,事实证明该同志确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方可作为病休或病假处理。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作退休或退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在病假准许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病愈后能够坚持正常上班而又未上班的均以旷勤处理。

第四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超过30天,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四十一条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培训。凡要求脱产进行学历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工龄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单位同意并与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合同,报人社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脱产进行学历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的—切费用由自己负担(组织选派的除外),凡未经单位组织批准私自脱产学习的人员将作旷勤处理。

第四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后,必须在上学时转出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严禁继续套取财政工资。属单位委培的,可发本人基本工资70%的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四十四条严禁单位不经人社部门备案私自批准其工作人员外出打工或停薪留职,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区财政如数扣回其外出创收期间全部财拨工资。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对知情不报、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原则按本办法执行,如遇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