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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0-11 14:24:55.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我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证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足球比分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与《双鸭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措施,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1.3.2分级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3.3资源整合。秉着利用、整合现有非煤矿山救护队力量的原则,引导、鼓励矿山救护队实现一队多能。充分发挥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培训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积极开展自救。

1.3.4加强监控。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水平。

1.4 事件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

1.4.2重大(Ⅱ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3000万元。

1.4.3较大(Ⅲ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

1.4.4一般(Ⅳ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足球比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尖山公安分局、区卫生局、足球比分国土资源局一分局、足球比分国土资源局二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尖山交警大队、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尖山消防大队、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双矿集团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行动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非煤矿山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非煤矿山救护、医疗救治、公安干警队伍参与救援,调集储备的抢险救灾物资;向区政府及市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和建议,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2.2.2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和落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对非煤矿山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一般非煤矿山事故,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修订预案,组织演练、建立专家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职责:

区安监局: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具体工作: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修订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接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做好事故情况续报;协调非煤矿山救护队工作;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尖山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和人员疏散工作,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

区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具体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据,及时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委宣传部: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情况,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的现场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等;发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简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

区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足球比分国土资源一分局、足球比分国土资源二分局: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我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使用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灾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伤亡待遇给付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尖山交警大队: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抢修因事故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援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警示过往的行人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双矿集团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区供电单位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事故发生地区医院、重点工程、公共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尖山消防大队:负责参与人员抢险、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由区政府协调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与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3 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非煤矿山信息监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综合信息监控: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及时逐级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非煤矿山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1.3信息监测与分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非煤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定期公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接到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一般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3.2.2处警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统一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名单、应急救援装备等在内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

3.3.3建立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 救援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确定救援方案。

4.2 应急响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市政府应急委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较大(Ⅲ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与组织实施本预案。

(3)一般(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3 救援程序

4.3.1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区级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4.3.2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4.3.3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警后,确认发生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增援或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市级预案及响应,区政府应急委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4.3.4特别情况的处理

非煤矿山事故跨区域的,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区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非煤矿山事故跨我辖区的,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应对非煤矿山事故中造成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同时启动该事件的预案。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值班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区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4.2现场采集信息

区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文件或电子邮箱方式,上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4.3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地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区政府、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4.4信息处理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非煤矿山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5 指挥和协调

4.5.1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5.2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指定的现场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和决策;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调运救援所需物资。

现场抢救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尖山消防大队、市矿山救护队等单位实施现场抢救工作。

抢险调度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尖山交警大队等部门对现场抢险的物资、电力和通信设备,统一调度救援队伍。

技术专家组: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人员为现场抢险进行技术支持。

物资供应组: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现场抢救提供必需的、紧急的物资供应。

治安保卫组:由尖山公安分局,会同事发地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维护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医护人员为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

后勤保障组:区政府办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事故抢险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配备,为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施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与电力企业联系保证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

善后处理组:由区工会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安监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事件的信息发布。

各工作组按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

4.6 应急处置

4.6.1先期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协同区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召请非煤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进行救助。

4.6.2非煤矿山事故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6.3非煤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6.4当非煤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协调请求驻双部队、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7 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非煤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地点要加强顶板支护和维护工作,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等,保证抢救地点的安全。

4.7.2群众的安全防护:治安保卫组应在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8 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4.9.1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

4.9.2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安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9.3记者赴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10 应急结束

当非煤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事故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由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5.1.3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2 总结评估

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护抢救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其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抢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本预案应每年进行一次修订。

6.2 应急演练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次以上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应组织1次以上本辖区内救灾应急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1次以上的救灾应急演练。

6.3 宣传和培训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公布非煤矿山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6.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5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并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