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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0-11 14:25:0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足球比分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并与《双鸭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辖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等一般(Ⅳ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足球比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6 事故等级

1.6.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6.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6.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6.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下同)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2.1 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安委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尖山公安分局、尖山交警大队、尖山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区工信局: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尖山公安分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

4)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

6)尖山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7)区卫生局: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8)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9)区安监局: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

10)尖山消防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1区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1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伤亡待遇给付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13)因区级未设置气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政府协调市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

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决策和全面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安全疏散组、交通管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顾问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办

成员单位:区安监局、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

2)专业处置组

牵头部门:尖山消防大队

成员单位:区卫生局、区环保局。

处置力量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并安排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消防侦检数据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

3)安全疏散组、交通管制组

牵头部门:尖山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尖山交警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综合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到现场。

5)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局

成员单位:所属医疗单位。

主要职责: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6)环境保护组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主要职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7)通信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工信局

成员单位:市联通、移动、电信等各电信运营商。

主要职责:保障政务专网、事故处置通信联络畅通。

8)综合信息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办

成员单位:区安监局

主要职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与相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9)新闻发布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办、区安监局。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10)专家顾问组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进行研判和事态评估,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方案,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县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3 预防与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

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定期监测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要定期报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

3.2 预警行动

3.2.1预警级别

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足球比分人员伤亡时。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向省政府提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预警建议,由省政府或授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通知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地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告知附近居民及周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好事态严重时的疏散准备。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政府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通知相邻县(区)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应急队伍出动准备,确保随时调用。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相邻县(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县(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3.3 信息报告与处置

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应立即拨打110119120122电话报警。

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区政府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详细信息。同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将详细信息经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并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续报相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本预案。

3)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 响应程序

4.2.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展开救援工作;并向区政府、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同时请求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2.2指挥协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的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况进行事态的初始评估,初步确定为一般(Ⅳ级)响应级别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分管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4.3 现场处置

4.3.1赶赴现场

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

4.3.2实施应急处置

1)确定现场处置方案。区安监局依据事发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依据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为现场指挥部尽快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提供支持。

2)交通管制。尖山交警大队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3)安全疏散。尖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消防救援。尖山消防大队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工作。

5)应急监测。区环保局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点监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迅速上报监测出的结果,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6)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 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4.1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爆炸地点;

3)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4)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5)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明确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9)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2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3)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

4)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6)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8)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9)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10)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11)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12)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3)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4)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5)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3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结束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信息发布

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经市政府新闻办批准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新闻办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

6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6.1 后期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基层组织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等各项工作。

区安监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区安监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6.2 调查评估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一周内写出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及背景分析、处置过程规范性及效率分析、处置效果分析、责任分析等内容。一般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应在事故处置结束15天内报区政府应急委员会。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7.2 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区、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到区应急救援物资库,切实提高本区应急物资储备的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援能力。

7.3 救援装备保障

本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区政府应急办协调调用企业的设备及装备。

7.4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配合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

积极推进本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依托企业建立属地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7.5 资金保障

发生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消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6 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应用,构建信息化平台,实现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关键设备设施的动态化和信息化监管,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要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

8.2 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强化“双鸭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落实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演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预案制订及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制订并解释。

9.1.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审核。

9.1.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安监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记录并归档。

9.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区属相关委、办、局。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事故。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火灾及泄漏事故,剧毒、放射性危险化学品及附属设施泄漏造成的中毒事故等。